(1)EPS应急电源系统一般的备用供电时间为30min-120min(增加供电时间须增加蓄电池容量,同时也增加体积、增加造价),因此,应强调EPS是一种应急电源产品,不是长时间性质的备用电源,它只用于当正常电源故障时,维持重要负载的供电可靠性,保证重要负荷在一段时间内或规定时间范围内供电的连续性。所以,对正常电源供电可靠性较差的场所,EPS应急电源不能用作常用设备的备用电源。而应选用柴油发电机组或UPS作为备用电源。由此可见,EPS适合用于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。

    (2)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设备如计算机、程控交换机、数据处理系统、精密电子仪器等不可选用EPS作为备用电源,而应选用UPS电源。

    (3)当负荷容量不大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,又难于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,且要求连续供电时间低于时,可设EPS作为应急备用电源。

    (4)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允许中断时间大于0.2S时,可设EPS作为应急电源。

    (5)分散的小容量一、二级消防负荷,如消防水泵、防排烟风机、应急照明等,可采用一路市电加EPS或采用一路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(干)电池(组)在设备处自动切换。

    (6)由于EPS无排气、排烟、无噪音、无振动、对环境无污染,所以对于有环保要求而不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场所。可选用EPS应急电源。

    (7)对于改造工程,柴油发电机组无法设置的场所,可选用EPS应急电源。